(2016)鲁081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取玉与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取玉,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671号原告李取玉。被告李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取玉与被告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取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取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取玉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