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施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60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甲,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巧文、王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某甲接到许某甲的电话,许某甲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好在尤溪县城关镇明都宾馆旁边的小巷子里交易。随后在明都宾馆旁边的小巷子里,被告人施某甲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以2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许某甲。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施某甲向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许某甲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验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照片、“1595981****”手机号码2015年10月份的通话详单等;证人陈某甲、许某甲、施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施某甲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施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学积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