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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9号之二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孔培祥。被告:陈秀华,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明钧,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