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蒲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波。申请人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捌仟元整,出票人为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株洲支行,收款人为四川省科皇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株洲高岩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双石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自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