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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文辉与胡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周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亮,吉州区曲濑镇司法所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该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辉,江西电线电缆总厂退休职工。上诉人胡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7时10分许,胡亮驾驶赣D×××××小车沿吉州区吉福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吉福路妇保医院路段压双黄线掉头时与周文辉驾驶吉安9A588电动车沿吉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文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胡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文辉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文辉当即被送往吉安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胡亮支付。2015年11月10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文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出院后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期为4个月,后续医疗费5000元(不含鉴定费)。周文辉为此花费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胡亮为赣D×××××车在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文辉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810元、护理费14872.9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4092.97元。另周文辉为伤情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胡亮驾车与周文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文辉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亮因侵权行为造成周文辉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胡亮为肇事车在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周文辉的损失予以赔偿。周文辉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供了交警部门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证,且标准合理,予以采信。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因该鉴定意见书系交警部门委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周文辉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正式票据,但考虑系其住院期间的必然发生费用,且金额合理予以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由胡亮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赔偿周文辉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092.9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4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214元,由胡亮负担。胡亮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主要是:其垫付的6270.84元医疗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答辩要求驳回胡亮的上诉。周文辉答辩称:胡亮垫付的6270.84元医疗费与其无关。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亦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核减赔偿款20000元。其理由主要是:1、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文辉的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应采纳,一审未对周文辉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明显不当;2、胡亮垫付的6270.84元医疗费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胡亮答辩要求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周文辉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未对周文辉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是否不当?2、胡亮垫付的6270.84元医疗费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否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3、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处理是否正确?经审理查明:周文辉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6270.8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810元、护理费14872.9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0363.81元(不含鉴定费100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胡亮驾车撞伤周文辉,周文辉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文辉出院后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期为4个月,后续医疗费为5000元。该鉴定意见书系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意见不当,故一审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合法有据,一审参照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文辉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正确。胡亮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周文辉医疗费6270.84元,为鼓励肇事司机积极赔付及减轻诉累,其垫付的医疗费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周文辉的损失共计30363.81元,应由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周文辉24092.97元,返还胡亮垫付款6270.84元,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周文辉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费用,故其要求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胡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一审依据该情形决定由胡亮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文辉经济损失24092.97元,返还胡亮垫付款6270.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4元,鉴定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共计1564元,由胡亮负担123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3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