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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良与杨伟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良,杨伟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财保12号申请人李良,男,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申请人杨伟泉,男,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人李良因与被申请人杨伟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伟泉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豫16-69X**的变型拖拉机一辆(肇事车辆)在5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伟泉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豫16-69X**的变型拖拉机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2年。在扣押期间内,上述车辆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