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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与王金海、白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王金海,白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魏忠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海。被告白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海、白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2元,由原告沧州市精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