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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魏元成与魏贤叶、魏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字第7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元成与被执行人魏贤叶、魏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元成申请将被执行人魏贤叶、魏雪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魏贤叶、魏雪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贤叶,魏雪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