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守荣与王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荣,王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曹守荣,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洪新,司机。曹守荣申请执行王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王洪新在银行有账户及存款信息,故依法扣划其相应存款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完毕,本案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