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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令狐鹏、裴迪、赵福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甲,裴甲,赵某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二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令狐甲,曾用名令狐甲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人,农民。2015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裴甲,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平陆县常乐镇,农民。2015年5月2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晋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星,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农民。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狐甲、裴甲、赵某星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怡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狐甲、裴甲、赵某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令狐甲、裴甲经事先预谋,由令狐甲出面从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公司将裴某林的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租出,后二人又伙同被告人赵某星隐瞒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抵押于杨甲处,骗取杨甲现金及银行转账共计382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令狐甲为归还杨某业的欠款与被告人裴甲预谋,由令狐甲出面从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公司将裴某林的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租出,后二人又找到被告人赵某星联系他人抵押该车贷款,被告人赵某星在其明知该车是在租赁公司出租的车辆,仍带领令狐甲、裴甲来到被害人杨甲经营的鑫诺修理部内,隐瞒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抵押于杨甲处,骗取杨甲现金及银行转账共计38200元,被告人令狐甲把所骗取的钱用于归还其的欠款。后租车的期限已满,中鼎汽车租赁公司联系不到令狐甲,就与车主裴某林拿着车的备用钥匙,通过GPS定位,一起将车开回公司。同时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令狐甲家属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日16时许,令狐甲、赵某星、裴甲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晋MPT8**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来到自己在209国道旁边所经营的鑫诺修理部门口,后赵某星进到店内对自己说他同学令狐甲在运城开了一家期货公司,资金周转不开,用他们所开的那辆车抵押借款4万元,借期为5天。他让令狐甲也进到店内,自己告诉他们借款要有个人家庭财产且不是分期付款的实物作抵押,赵某星和令狐甲都说那辆车是从县城威武汽贸全款购买的,有挂牌,并出示了车手续,自己发现那辆车车主登记的是裴某林,令狐甲和赵某星都说这车是令狐甲媳妇的车,不是租赁公司的车。然后自己给李某强打电话说有人用一辆晋MPT8**轿车抵押借款4万元,自己跟前只有2万元,让他出2万元,并让他查查这辆车的信息,后得到他回复确定这辆车在裴某林名下,交警队车管所有记录后,自己就同意借钱给令狐甲。随后自己领着他们三人开他们的车到了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自己下车见了在那块等着的李某强,在李某强车上说自己的2万元钱有用,让他把4万元钱全出了,李某强给了2万现金,说剩下的钱通过转账支付,自己就拿了借款协议、笔、印泥到了令狐甲的车,在车上说的是让赵某星和裴甲给令狐甲作担保,后令狐甲和赵某星签了借款协议,裴甲签字时和赵某星都说借款5天一个担保人签名就行了,就把他的身份证押在自己跟前。随后令狐甲把车的行驶证、车钥匙和他的身份证交给自己,自己把2万元现金经赵某星手当场交给令狐甲,并让他提供一个银行卡号给转账剩余的借款,令狐甲说他没有银行卡,给了自己裴甲的银行卡号,他就和裴甲坐面包车走了,自己就把裴甲的账户给了李某强。过了一会,赵某星接到令狐甲的电话确定剩余的18200借款已经打裴甲的卡上,自己就把赵某星送回家了。五天之后令狐甲没有归还借款,自己找到赵某星,他告诉自己抵押的车不是令狐甲媳妇的车,是令狐甲朋友裴某林的车,令狐甲肯定会还款。过了几天,自己在县城见到令狐甲催还款,他说下午或者第二天早上还,追问他车的事才知道那辆车是租赁公司的车,最后令狐甲一直也未归还借款。2015年3月9日,令狐甲抵押借款的晋MPT8**轿车被运城租赁公司弄走,因令狐甲一直不归还借款自己就报警了。令狐甲从自己跟前借款4万元,扣除5天利息1800元,实际支付38200元,现金交付2万元,银行转账18200元,因当时给利息少算了200元,借款日期就写到了第二天即2015年2月2日,因出借方李某强不在现场,借款协议上的出借方就没有签字,自己是帮李某强放款的人,李某强是用他媳妇曹某荣的卡号给裴甲的卡号转的账。自己听裴甲说打到他卡上的18200元是令狐甲还他的欠款。补侦询问笔录:令狐甲抵押车借款是赵某星领着来和自己商量的,当时自己告诉他们车若是分期付款和放在租赁公司的都不抵押,而赵某星和令狐甲都说要抵押的车是令狐甲媳妇的车,是从平陆县威武汽贸全款购买的,当时赵某星没有说过该车是他朋友裴某林的,也没有说过该车放在租赁公司的话,而是在借款一个礼拜之后,他告诉自己那辆车是他朋友裴某林的车,之前放在租赁公司。同时杨甲对裴甲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是裴甲本人。2、被害人李某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自己接到杨甲电话说他朋友用一辆现代牌轿车抵押借款4万元钱周转,他跟前有2万元,让自己给准备2万元钱,并给了自己那辆车的车牌号让查查车辆信息,由于给的车牌号不准确,在交警队查的车辆信息和车辆特征不符。下午17时许,杨甲来到自己在县城傅岩商场开的防盗门店内,说借2万元给他朋友使唤,对方用一辆现代瑞纳牌轿车抵押,借期5天,给了准确车牌号晋MPT8**,自己让伙计在交警队查了一下这个车牌号的信息,车主是裴某林,杨甲告诉自己是他叔的孩子赵某星担保令狐甲借款,而且赵某星和令狐甲都说裴某林是令狐甲的媳妇,而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还在常乐,天黑了也不值得取了。后自己按杨甲说的到了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对面,杨甲来到自己车上说他跟前的2万元钱有用,让自己再出2万元,自己就给了他2万元现金,剩下的借款让对方给个银行账户给转账过去,杨甲就拿着自己打好的借款协议及笔、纸、印泥下了车。过了一会他又来到自己车上,给了一张写着易购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和户名裴甲的纸条,让自己扣除利息把剩余的18200元钱打到那个卡上,随后杨甲就开着那辆瑞纳牌轿车走了,自己给媳妇曹某荣打电话让她通过网银给裴甲的卡上转了18200元。过了三、四十分钟后,杨甲在傅岩商场门口碰见自己,自己就和他一起将他开的那辆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存放在长江港加油站背后院内,他把车上的行驶证、车钥匙、借款协议给了自己。过了5天到了还款日期令狐甲还未归还借款,由于那辆车停放时间比较长,自己就把车内的电瓶充了电后放在傅岩宾馆后院,等令狐甲还了钱再把车给他。直到2015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自己去看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后经调取监控发现车是被几个人用钥匙开走的,裴甲和令狐甲认出其中一个人是车主裴某林,这时自己才知道裴某林不是令狐甲媳妇,自己发现受骗了,而且令狐甲一直不归还借款,自己就让杨甲报案了。杨甲从自己跟前拿走38200元钱,加上利息1800元,总共4万元钱借给令狐甲。这38200元其中2万元是现金,听杨甲说他经赵某星手把现金给了令狐甲,18200元的银行转账给了裴甲的账户。因当时自己不在现场,借款协议上的出借方就没有自己的签名。同时李某强对裴甲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是裴甲本人。3、证人裴某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自己通过朋友李某刚将自己所有的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委托给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公司出租,将车连同一把车钥匙和行车本放到租赁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了合同。2015年1月份的一天,自己接到令狐甲的电话说他去太原办事借自己的车用两三天,自己告诉他车委托在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公司,他要用得去公司租车。随后自己联系朋友李某刚说若令狐甲借用自己的车的话,让他想办法给推掉。半个月之后,租赁公司的人给自己打电话说令狐甲把自己的车租走,通过GPS定位发现车放在平陆县百货大楼附近好几天没有开,可能被抵押了,而令狐甲的租期到了却联系不到他人,公司过几天派人从自己跟前把备用钥匙拿上把车开回公司。自己答应后就联系令狐甲,但是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过了几天,李某刚和公司的人来到平陆,自己拿上车的备用钥匙和他们二人从百货大楼附近的一个院子里把自己的车开走了。自己三人把车开到运城,自己把车上的锁换了,并补办了一个行车本,又把车放到公司,到2015年5月底,自己把车从公司开走了。4、证人杨某业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裴甲从自己跟前借了4万元钱,借期是一个月,并打了借条,令狐甲是担保人。到了还款日期,裴甲说再续借一个月,再次到了还款日期即2015年1月28日,裴甲归还了借款2万元现金,并说剩下的2万元在两三天后给自己。过了两三天即2015年2月1日,自己打电话催裴甲还款,他答应了并要了自己的邮政卡号,当天下午,自己收到短信提示自己邮政卡上转入18000元,后就接到裴甲电话说给自己转账18000元,剩下的2000元过一两天给自己。过了一两天,裴甲联系自己在常乐街上见了面,他还了自己2000元,自己把借条给了他,至此裴甲借用自己的4万元钱分三次还清了。2015年7月18日,自己在常乐街上碰见他时听说当时借用的4万元在一个月到期后就准备归还自己,后被令狐甲借走便又续借了一个月。裴甲第一次和第三次归还的借款2万元和2000元都是现金,是他一个来归还借款的。5、证人李某刚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日,自己接到朋友令狐甲的电话说他想到运城中鼎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去太原办事,租用两三天,自己告诉他公司生意好现在没车,自己去公司给他看看。后自己给公司老板任某平打电话知道晋MPT8**轿车刚回来,就告诉他一会把这辆车租给自己的伙计,等还车时再给掏租金,然后自己给令狐甲回电话让他去公司开车。过了一个钟头左右,自己联系任某平知道令狐甲已经把车开走了。5天后令狐甲没有归还车,也没给公司掏租金,公司就让我联系令狐甲还车掏租金,但令狐甲一直推脱。又过了三五天,自己在张店找到令狐甲,他告诉自己他把车抵押给别人借钱了,自己就把他带到公司解决此事,但是当天这件事并没有解决。第二天,令狐甲和赵某星来到公司,赵某星说他解决此事,并给令狐甲作担保给公司掏了租金,租用那辆车到2015年3月5日,但是到了3月5日当天,令狐甲还是不归还车及支付租金,自己就把这种情况反映给公司老板任某平,任某平让把车扣回公司,自己就联系裴某林让他带上车的备用钥匙,在2015年3月十几号和自己以及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平陆,根据公司GPS定位将停放在县百货大楼对面院内的令狐甲租走裴某林委托给公司的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扣回公司,之后自己告诉令狐甲说公司把车扣走了,让他给人家说一声。6、证人祁东某(令狐甲妻子)证言。证实:2015年2、3月份的一天,杨甲领着几个人到自家找令狐甲要钱,并说令狐甲借他4万元一直未归还,令狐甲写有条据,但自己没有见条据,也不知道此事,就告诉他们等令狐甲回来再说。过了几天,令狐甲回来说他确实欠杨甲4万元钱,欠条是他打的,但钱是他们几个人分了。在六月份左右,自己听说杨甲报案了。令狐甲在2014年8、9月份之前干过期货,后来就不干了,至于令狐甲借款4万是否有抵押物自己不清楚。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没有叫过裴某林这个名字。4万元借款令狐甲还未归还杨甲,因为杨甲要6万元,其中包括借款4万元和2万元利息。7、证人任某平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车主裴某林将自己的红色瑞纳轿车放在自己公司进行租赁,当时签有挂靠合同。2015年2月1日,公司员工李某刚打电话说他朋友令狐甲想到公司租用一辆车,后令狐甲来到公司说他租车去太原办事,自己就和令狐甲办理了租车的相关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保证合同、承租人令狐甲的驾驶证、保证人赵某星的身份证复印件),令狐甲就将裴某林委托租赁的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租走了,由于是李某刚介绍的,就没有交押金,等令狐甲还车时一并支付。过了十天,令狐甲仍未给公司交钱,自己就给李某刚打电话让令狐甲交钱交车,当天李某刚和令狐甲就来了公司,令狐甲说车他朋友开走了,等车开回来就把钱和车交给公司。第二天,李某刚和赵某星来到公司,赵某星支付了令狐甲租车十天的费用2000元,并说他要用车租车到月底,自己同意后他又交了7000元钱,并作为担保人在令狐甲的租车合同上签了字。到了月底,自己给赵某星打电话让他交车,但是电话一直打不通,通过公司定位发现车一直停放在平陆一个地方不动,怀疑车可能被抵押了,自己就让公司的人、李某刚和车主到平陆把车扣了回来,过了一段时间车主裴某林就把车开走了。事后听李某刚说令狐甲把车抵押给平陆一个人了,自己公司有明文规定不准将租赁车作抵押。8、证人袁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下午,自己来到同学杨甲在县城209国道旁边的鑫诺修理部,发现店门口停放着一辆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进到店内看见杨甲和三个人说话,杨甲说他们用车抵押借款,好像还差一个手续。之后杨甲和那三个人出去看车,一会儿杨甲和其中两个人进店时,自己听见一人说车是他媳妇的车,进到店内他们继续交谈,当时那三个陌生男子是两高一低,其中一个高个子说用作抵押的那辆红色瑞纳牌轿车是他媳妇的,他们要借款4万元。9、侦查人员王博、陈刘旭出具到案经过(三份)。分别证实:2015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令狐甲到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2015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裴甲被传唤到案。2015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星被传唤到案。10、调取证据清单:汽车租赁合同、晋MPT8**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令狐甲与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其从该公司以200元租金租出瑞纳牌轿车,归还日期为2015年3月5日,担保人为赵某星。晋MPT8**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裴某林。11、2015年7月13日杨甲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及令狐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令狐甲以晋MPT8**现代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从杨甲处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从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6日,担保人为赵某星,该抵押车所有人系裴某林。2015年2月1日建设银行卡账户6217000360001689662(户名曹某荣)转账18200元给裴甲的账户。12、2015年7月19日杨某业提交自己的银行账户6221881600019229308及裴甲银行账户6221881600039636516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2月1日裴甲的银行账户网银转18200元,同日裴甲账户ATM机汇出18200元给杨某业的银行账户。13、裴某林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晋MPT8**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系裴某林所有。1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证实:2015年8月3日12时20分至12时50分,侦查人员邀请见证人徐旭,并在被告人令狐甲的指认下对其伙同他人对杨甲实施诈骗地点和取钱地点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组。15、辨认笔录(1)、2015年7月13日,侦查人员分别组织被害人杨甲、李某强二人,对令狐甲以及担保人赵某星分别进行了辨认。(2)、2015年7月17日10时00分至10时10分,侦查人员组织裴某林对令狐甲进行了辨认。(3)、2015年7月20日18时5分至18时15分,侦查人员组织赵某星对令狐甲进行了辨认。(4)、2015年7月23日18时20分至18时30分,侦查人员组织任某平对令狐甲进行了辨认。(5)、2015年11月16日10时50分至11时00分,侦查人员组织令狐甲对赵某星进行了辨认。(6)、2015年8月6日,侦查人员组织裴甲对其伙同令狐甲等人与杨甲商量借钱的具体地点平陆县鑫诺汽车服务部,以及从杨甲处取钱的具体地点平陆县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分别进行了辨认,并各拍摄现场照片一组。(7)、2015年11月10日,侦查人员组织赵某星对其伙同令狐甲等人与杨甲商量借钱的具体地点平陆县鑫诺汽车服务部,以及从杨甲处取钱的具体地点平陆县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分别进行了辨认,并各拍摄现场照片一组。1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甲、李某强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令狐甲母亲谭某宁的赔偿款5万元钱,二人对令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17、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裴甲于2015年5月2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8、户籍证明三份。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9、被告人令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夏天的一天,自己同学裴甲在杨某业跟前借了4万元钱,自己是担保人,借期是三、四个月。后自己将4万元中的3万元拿走借给自己芮城的伙计薛某军,薛某军使用了两个月就将3万元钱归还自己了,自己就把这3万元用了,裴甲也没有把剩余的1万元钱归还杨某业。到了还款日期2015年2月份的一天,杨某业催裴甲还款,自己就让裴甲去问能续借一个月,自己给出利息。后裴甲告诉自己杨某业让先把4万元钱还上,四、五天之后再借。当时早上9点多,自己和裴甲在平陆县城天赋泉宾馆,由于自己跟前没钱,裴甲就给自己出主意说,以去太原用车四、五天为由把裴某林的车借出来,抵押到别人跟前借4万元钱先还给杨某业,后自己就按裴甲说的给裴某林打电话借车,裴某林说车在运城让自己给李某刚打电话,自己就联系李某刚说好去租赁公司开裴某林的车。后自己和裴甲一起打车到了运城市西街铁路旁的租赁公司,自己从租赁公司老板处拿上车钥匙开走裴某林的车,在公司门口接上裴甲一起回到了平陆县。在车上我让裴甲给同学赵某星打电话,向赵某星妹妹借钱无果后就让赵某星看谁跟前放款,随后二人到了在天地永和小区和赵某星碰了头,后赵某星在微信上找到一个放款电话联系对方并说好见面地址,自己三人就到了二级路附近的医院门口见到杨甲,他把自己三人领到旁边一家鑫诺修理部门口,刚开始自己和赵某星二人跟着杨甲进了修理部,一两分钟后裴甲也进来了。在修理部,杨甲说他这里放款利息是1毛,第一次必须有抵押,自己就指着裴某林的车说用这车抵押,出示了这辆车的行车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并告诉他车主是自己的伙计,在铝厂上班,自己借款是因为干期货生意赔了,借钱归还别人的欠款。刚开始杨甲因不是本人抵押不同意,后经商量杨甲同意借钱,自己向裴甲确定给杨某业还款后三、五天还能借款,就给杨甲说借款4万元,借期是5天,最多10天,杨甲说4万元钱一天利息400元,最后经过自己、杨某星的讲价,商量好借款4万元5天利息1800元,后自己三人就跟着杨甲到了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杨甲从旁边停放的另一辆车上拿了2万元现金、笔、印泥和借款协议,在车上自己和赵某星分别在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位置上签名按印,杨甲让裴甲也作担保人签字,裴甲同意了,因协议上没有位置,裴甲就把身份证交给了杨甲视为担保人,自己也把裴某林行车本和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杨甲,然后杨甲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裴甲,并让提供一个卡号把剩余的18200元打到卡上,因自己没有邮政卡,就让裴甲把他的卡号告诉杨甲。后自己把裴某林的车交给杨甲,并嘱咐他车不要在县城开,自己就坐上裴甲开的面包车回常乐了,走时看见杨甲和赵某星坐在裴某林的车上。当天晚上10点多,自己和裴甲在去杨某业在常乐街上住处的路上,裴甲手机短信提示他卡上收到了18200元,后裴甲把借款2万元现金还给了杨某业,并给杨某业说他卡上只有18000元,过几天再还2000元。后自己二人到了常乐街上邮政储蓄银行,通过ATM转账把借款18200元中的18000元还给了杨某业。随后二人去了平陆县城,三、四天后自己让裴甲向杨某业借钱,裴甲说杨某业说得过几天。到了还款期,自己给杨甲打电话说再借5天,到期后本金利息一并给他。后来,租赁公司催要车,自己就和赵某星一起到了租赁公司,交了15000元租金,补了一份租车合同,租期截止到正月十五。因自己一直借不下钱还杨甲,裴某林的车一直抵押在他跟前,后租赁公司的人和车主把车扣走了,自己也未归还杨甲的借款。自己告诉过赵某星抵押的车辆是朋友裴某林的车,他当时也知道裴某林的车是放在租赁公司的,当时他告诉杨甲抵押的车是裴某林的,到时候自己肯定会赎回去的,让杨甲放心,没有给杨甲说过车是放在租赁公司出租的。当时自己去开车时没有签合同,把车抵押后自己和赵某星到租赁公司交了租金,签了合同。自己不知道租赁车辆不能抵押。20、被告人裴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自己在平陆县常乐镇前村的杨某业跟前借了4万元,借期是四个月,令狐甲是担保人。过了一个月,自己准备把4万元借款归还,令狐甲说这4万元钱让他先用两个月,他来清利息,因他之前还欠自己1万元钱,自己就给了他3万元钱,他承诺负责归还自己欠杨某业的4万元钱,随后自己给杨某业说好借款再使用两个月。过了两个月杨某业开始催还款,自己说先还他2万元钱,杨某业让自己再使用一个月后归还全款,自己就把令狐甲打给自己的两个月利息交给杨某业。又过了一个月就是2015年2月1日早上,自己和令狐甲在天赋泉宾馆时接到杨某业的电话和短信催还款,自己就告诉了令狐甲,令狐甲说他今天一定想办法弄下钱还款,刚开始说他小舅给他弄钱,但后来他小舅也没有送钱来,令狐甲就让自己给他找个放款的地方,自己说找不下,而且放款都要抵押车或者房产证,他就说要用裴某林的车抵押借款,并让自己联系裴某林借车,自己不打,他就给裴某林打电话借车,裴某林说车在运城租赁公司,让令狐甲自己联系。令狐甲就给李某刚打电话以去太原用车四、五天为由借开裴某林的车,得到肯定回复他就和自己一起坐车到了运城租赁公司,自己在公司门口等了二十分钟左右,令狐甲把裴某林的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PT8**的红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开出来二人一起回了平陆。在车上令狐甲让自己找人把车抵押借钱,自己说找不下,他就给赵某星打电话说他有一辆车,有行车本,没有登记证书,问能不能抵押借款。随后令狐甲就开车到了赵某星门口见了赵某星,在车上令狐甲让赵某星打电话联系放款人,并说他借钱搞期货生意,之后赵某星联系到了杨甲,并在癫痫医院旁边和杨甲碰了面,后令狐甲、赵某星和杨甲三人进到旁边的修理部里边说事,大概一、二十分钟后三人出来,杨甲看了车架号、车牌和行车本并拍了照片,随后给李某强打电话让他看这辆车是不是全款,车户名是不是裴某林。之后三人又进到修理部十来分钟出来,杨甲问这车到底是谁的,令狐甲说车是他媳妇的,后杨甲领着自己三人到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他从旁边停放的另一辆车上拿了一支笔、一个印泥和一张纸,杨甲在车上把那张纸给了令狐甲让他签名按手印,令狐甲让我作担保人,但杨甲不同意,让赵某星作担保人并在担保人的位置签名按印,令狐甲说行车本在车上,并把他的身份证给了杨甲,赵某星因没带身份证就让自己把身份证先押在杨甲跟前,过几天他拿他的身份证换自己的身份证,自己就把身份证给了杨甲,后杨甲给了令狐甲2万元现金,并说剩余的18200元通过转账方式打到令狐甲卡上,令狐甲因没有邮政卡就让自己把自己的卡号给了杨甲,令狐甲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自己。之后令狐甲把裴某林的车交给杨甲,我们一起回了常乐,临走时赵某星还和杨甲在一起。路上自己手机收到短信自己卡上转入18200元,令狐甲也接到杨甲的电话说钱已经转入。到了常乐街上,自己二人就到杨某业家里把借款2万元现金还给杨某业,并对他说给他转账18200元,剩下的2000元过两、三天再还他,后就到常乐邮政储蓄银行通过ATM机给杨某业转了18000元,自己就回家了,令狐甲去了县城。过了两、三天,令狐甲说他没钱,自己就垫付还了2000元给杨某业。过了5天到了还款日,自己打电话问令狐甲他把钱还给杨甲了吗,他说他给杨甲打了2000元利息,本钱没有还,之后自己再没过问此事了。直到2015年3月份,杨甲等人说自己是令狐甲的担保人,令狐甲还不了钱,让自己还钱,自己才知道令狐甲抵押给杨甲的车被租赁公司开走了,借款还未归还。令狐甲从杨甲处借款4万元,借期是5天,利息1800元,扣除利息令狐甲拿到的本金是38200元。自己明知令狐甲借车是抵押而不是去太原办事,该车不是他媳妇的车以及令狐甲借款不是搞期货的事,却帮助令狐甲给杨甲提供转账卡号以及把自己的身份证押给杨甲,是因为杨某业催还款,自己比较着急,没想那么多,令狐甲能借下钱没卡,自己就给他提供了卡号,押身份证是相信赵某星能把自己的身份证换回来。21、被告人赵某星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2月初的一天,自己接到令狐甲的电话说他有一辆车想找个人抵押借款,后令狐甲和裴甲开着一辆车牌尾号为889的红色现代牌轿车来到自己楼下,令狐甲让自己找个人把这辆车抵押借款,借期5天。自己发现车是伙计裴某林的,之前听说他的车放在运城一个租赁公司,自己就问令狐甲这车是不是裴某林的车,令狐甲说是,但没问具体他是从哪里开的车。随后自己便在微信上的平陆信息通上找到一个放款人的电话号码,对方让自己到平陆县癫痫病医院东边一百米左右的鑫诺修理部找一个叫杨甲的人,让那个人给汽车做一下评估。后三人来到鑫诺修理部门口,裴甲坐在车上,自己和令狐甲进到店内见到杨甲,自己给那个放款人打了电话,并把电话给了杨甲让他们通话,后自己问杨甲门口那辆车是否能抵押贷款4万元,并告诉他这辆车是伙计裴某林的车,令狐甲肯定会还钱,让他放心。自己也替着说了些好话,并把车的行车本从令狐甲手中拿给了杨甲,杨甲打电话查询了这辆车情况后就同意借款,并说他跟前没有现金给打电话联系找钱。后自己三人开着车按照杨甲说的到了春元街建设银行门口,在那里杨甲从李某强车上取来2万元钱、笔、印泥和借款协议,令狐甲在借款人位置签名按印,裴甲准备在担保人位置签名时,杨甲不让裴甲担保而让自己担保,自己就在担保人的位置签名按印,因自己没带身份证让裴甲先把他的身份证押在杨甲跟前,随后用自己的身份证换裴甲的身份证。当时约定利息1万元钱1天100元,4万元5天利息总共1800元,杨甲把2万元现金给了令狐甲,说剩下的18200元钱银行转账,当时令狐甲没带银行卡,就把裴甲的卡号给了杨甲,后他和裴甲开着面包车回常乐了。过了一会杨甲告诉自己剩余的18200元已经到裴甲账上了,自己就打了电话告诉令狐甲和裴甲钱已经到账了,之后杨甲把自己送回了家。五天后,杨甲打电话催还款,自己联系令狐甲,他说让再拖一两天,自己就杨甲说好再拖一两天,但是最后令狐甲还是没有还钱。之后杨甲打电话追问车是谁所有,自己告诉他车不是令狐甲媳妇的车,是令狐甲朋友裴某林的车,令狐甲肯定还款。后听令狐甲说那辆车被车主裴某林等人开走了,那时令狐甲也未归还杨甲的借款。杨甲在运城搞期货,就是网上炒股,他让自己帮我借款就是经营期货。令狐甲用车抵押总共借款4万元,扣除利息拿到手的本钱是38200元,其中2万元是当场给的现金,18200元是杨甲叫人银行转账到裴甲的邮政账户上,38200元借款听令狐甲说全部用于还账了。令狐甲抵押借款时还把他的身份证、那辆车及行车本押在杨甲跟前,当时自己没有说该车是令狐甲媳妇裴某林的车,该车和令狐甲媳妇没有关系,也没有告诉杨甲裴某林的这辆车放在运城的租赁公司,害怕说了杨甲就不抵押这辆车放款了。自己曾在车上问过令狐甲抵押的这辆现代车是不是租赁公司的车,令狐甲说是从租赁公司开的,自己不同意他用租赁的车作抵押,但令狐甲说没事,只借款四五天就还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三被告人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令狐甲、裴甲、赵某星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甲、赵某星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令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侦查期间其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令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裴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史文娟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