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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婷婷诉被告王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婷,王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162号原告:赵婷婷。被告:王森。原告赵婷婷诉被告王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婷撤回对被告王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婷婷承担。审 判 长  赵业伟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