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婷婷诉被告王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婷婷,王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162号原告:赵婷婷。被告:王森。原告赵婷婷诉被告王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婷撤回对被告王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婷婷承担。审 判 长 赵业伟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