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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德来与徐秀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来,徐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来,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徐秀珠,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德来和被执行人徐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秀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秀珠所有的银行存款4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郑家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