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161号原告白某某,男,回族。被告王某某某,女,回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私下解决为由,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玉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