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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161号原告白某某,男,回族。被告王某某某,女,回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私下解决为由,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玉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