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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749号原告沈××,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李××,职业不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原告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价值观、生活方式及性格上存在巨大差异,婚后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努力挽回婚姻,但感情未见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自2015年六、七月份分居至今,被告搬离了共同居所,此后再也联络不上,被告系外地人,原告与被告的亲戚朋友均无法取得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应该予以珍惜。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以积极、宽容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次以不判决离婚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