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维坤与李宝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坤,李宝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王维坤,男,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毛焕斌,男,化工街道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宝权,男,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32号发达公寓A4、A5、A6号门市房。负责人刘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晶,女,该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坤诉被告李宝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坤撤回对被告李宝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王维坤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审 判 员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