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堡信用社与杨某某、杨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堡信用社,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480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堡信用社住址:永登县中堡镇中心街131号。负责人:薛某某,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堡信用社塘土湾分社负责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5日,住永登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3日,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堡信用社诉被告杨某某、杨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堡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