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施能泳环保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人民政府,施能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被执行人施能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施能泳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关闭建设于龙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服装水洗加工生产项目。执行中,本院2016年2月26日派员到被执行人的生产场所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停止服装水洗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活动。鉴于上述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恢复服装水洗加工生产项目的生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