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士磊诉被告李修信、高巧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磊,李修信,高巧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155号原告程士磊。被告李修信。被告高巧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程士磊诉被告李修信、高巧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士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