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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47号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负责人刘兴举,系租赁站负责人。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谭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3284028元的银行款项予以保全。原告以布某的蒙MD2***号丰田牌越野车、刘某的蒙MC0***号宝马迷你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402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依法将布某的蒙MD2***号丰田牌越野车、刘某的蒙MC0***号宝马迷你轿车车辆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影响车辆年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东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和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