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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洁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18号罪犯周洁,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捕前系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砚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金钥匙幼儿园后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务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周洁退缴的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剩余人民币519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洁,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一年。尚欠赃款人民币519元已退清。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都濡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务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评估意见表及周洁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一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