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军诉毛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15号申请人XX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卫东,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XX军诉毛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卫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军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5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XX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XX军申请执行毛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