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顾晨民与孙柯、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晨民,孙柯,顾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04号原告顾晨民,男,汉,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富龙、罗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柯,男,汉,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顾宇,女,汉,住旌阳区华山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晨民与被告孙柯、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晨民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柯、顾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晨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晨民撤回对被告孙柯、顾宇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顾晨民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