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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顾晨民与孙柯、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晨民,孙柯,顾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04号原告顾晨民,男,汉,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富龙、罗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柯,男,汉,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顾宇,女,汉,住旌阳区华山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晨民与被告孙柯、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晨民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柯、顾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晨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晨民撤回对被告孙柯、顾宇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顾晨民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