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常现法与周兆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兆思,常现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海林,法治报道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现法,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庆,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兆思因与被上诉人常现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思均居住于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原、被告前后相邻,原告常现法居南,被告周兆思居北。原告常现法于1985年取得该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周兆思于2009年4月从许家沟乡黄口村冯海付手中购买房屋获得现居住宅基地,并于2012年4月22日向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委会缴纳公益事业费3000元。2012年被告周兆思翻建房屋,其中西门楼距离原告常现法后墙(南墙)42厘米,院内影壁墙距离原告常现法后墙44厘米,东屋南外楼梯距离原告常现法后墙46厘米,厕所建于东屋和原告常现法后墙之间。许家沟乡黄口村委会于2013年11月9日向原告常现法出具了“兹有我村村民常现法,男,54岁,村委会在85年方宅基地时,每座房基地都有0.3米的滴水间道,两排为0.6米的间道”证明一份,并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常现法出具了“兹有我村村民常现法,在85年村委会给常现法方梨园巷一宅,东西长15.3米,南北长15.3米,包括房后0.3米滴水。两户共0.6米供修缮房屋使用。特此证明,注梨园巷1街是东西走向,路南路北宅”证明一份。2014年12月2日,安阳县许家沟乡人民政府关于原、被告房屋间道纠纷问题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一、经调查,周常两家之间应有公共间道60厘米。二、常现法已在周兆思东墙间道打了一高2米左右、宽0.4米左右的豁口,可以进入间道察看流水、浸墙等情况。关于常现法要求周兆思垒墙问题,继续努力做周兆思工作。三、鉴于乡村无强制执行权,建议常现法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另查明,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思因两院落滴水间道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0月6日,双方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常现法之子因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告周兆思及家人牛勇霞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思原均系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人,又先后到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居住,且为前后邻居,本应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共同搞好生产生活,但却因滴水间道问题发生矛盾后不能相互忍让,使得矛盾不断升级,进而发生刑事案件,实属不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勘验,并协同乡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双方调解工作,均未能达成和解。乡政府和村委会均认定原被告院落之间有60厘米的滴水间道,现被告周兆思翻建房屋导致滴水间道宽度不足60厘米,考虑到不致事态升级且相邻双方的容忍义务,对被告周兆思门楼、影壁墙及东屋南外楼梯超占部分不再拆除,但不得再在60厘米公用间道内建造新的建筑物或构造物。关于滴水间道畅通问题,因双方因此发生了矛盾,且已经引发刑事案件,经多次调解未能和好,为确保双方不再因此发生纠纷,且考虑到保障滴水间道正常流水和修缮房屋使用的用途,被告周兆思应将其门楼和东屋南外楼梯与原告常现法后墙之间的两处墙体拆除。原告常现法要求被告周兆思因占用滴水间道和房屋损失赔偿其3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兆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宅基地所建门楼、东屋南外楼梯与原告常现法后(南)墙之间的两处墙体拆除。(其中,西门楼离原告常现法后(南)墙距离42厘米,东屋南外楼梯离原告常现法后(南)墙距离46厘米)。二、驳回原告常现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常现法负担500元,被告周兆思担50元。上诉人周兆思上诉称:原审判决周兆思拆除两处墙体无据可依,且该两处墙体系已有30年历史的旧墙,被上诉人常现法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常现法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常现法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许家沟乡黄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的事务负有管理职责,对本村的风俗习惯非常了解。故对许家沟乡黄口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两家院落之间有60厘米的滴水间道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审判决考虑到保障滴水间道正常流水和修缮房屋使用的用途,判决周兆思将其门楼和东屋南外楼梯与常现法后墙之间的两处墙体拆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兆思认为判决其拆除两处墙体无据可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周兆思认为常现法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诉讼时效是基于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抗辩权,而本案审理的是物权纠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兆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赵锐平审判员 田 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贵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