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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梁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梁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红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陕西省榆林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梁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梁红军首付款1282541元、利息290000元、梁红军反诉费8160元,以上合计1580701元整。双方签订的《咸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二、梁红军在收到上述款项十日内无条件配合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阳光城·上林赋苑项目29幢103号房屋在咸阳市房管局的网签注销手续。本案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