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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6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波,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明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