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6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波,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明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