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钟飞、卜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钟飞,卜宁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85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贵,该公司章渡支行行长。被告:左钟飞。被告:卜宁宁。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钟飞、卜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明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