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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治安与孙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安,孙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李治安。被告:孙阿龙。原告李治安与被告孙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24日,被告因家庭装修所需,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嗣后,原告自需用款,多次向原告要求还款,但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已放弃对该证据材料的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归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阿龙归还原告李治安借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阿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