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学东与李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东,李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655号原告:何学东。被告:李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115-119号,3楼。负责人:楚军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东诉被告李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学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学东撤回对被告李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何学东已预交),由原告何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