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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谢玉英申请执行谢忠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英,谢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33号申请执行人谢玉英,女被执行人谢忠臣,男申请执行人谢玉英与被执行人谢忠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密山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密农仲字案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谢忠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玉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忠臣返还2.53亩旱田,土地承包费1010元。粮食补贴户名分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玉英未提供谢忠臣地址及去处,无法查找谢忠臣,暂不能返还土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忠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谢忠臣有可供执行财产。谢玉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忠臣目前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玉英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谢忠臣新的财产线索,谢玉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杨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