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峰申请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02执290号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峰申请开封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6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胡峰支付2500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开封新街口支行户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本院地址:[法院地址]邮编:[邮编]执行员姓名:许柯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