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葛兆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葛兆如,葛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金斌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葛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兆如。被执行人:葛素玲。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葛兆如、葛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景嘉增纺织有限公司、葛兆如、葛素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于2016年2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37822.49元及利息、诉讼费4566.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葛兆如支付执行款3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