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虹伟与陈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虹伟,陈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975号之一原告:郭虹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露丹,嵊州市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虹伟与被告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9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郭虹伟与马立俊共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怡园新村3幢三单元505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陈易的银行存款28.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自作出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柯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