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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虹伟与陈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虹伟,陈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975号之一原告:郭虹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露丹,嵊州市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虹伟与被告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9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郭虹伟与马立俊共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怡园新村3幢三单元505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陈易的银行存款28.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自作出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柯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