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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1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1,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3044号原告安×1,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无业。被告高×,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北京华熙房地产公司房产经纪人。原告安×1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1,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1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与被告认识,于2007年2月13日到海林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6月27日生下女儿安×2。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在结婚后,始终往娘家借钱,维护娘家,导致了原告经济上受到损失。而后被告原有一子婚前判给前丈夫后,长期居住被告家里。被告怀孕后始终在家照顾孩子,但是经常在网上进行不正当活动,孩子教育出现问题,导致婚姻不和等众多因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曾于2013年10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毫无和好可能。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而后在2015年5月,原告到法院起诉,2015年6月16日法院判定婚姻感情未破裂。女儿安×2一直与被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被告携带,在近半年的时间孩子与原告生活条件不是很好,孩子也比较想念被告。原告现在失去工作,没有生活能力,本身糖尿病,家里父亲骨髓炎,接近瘫痪状态,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安×2由被告抚养。被告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写的都不属实。我们在一起两三年后才领的证,有感情基础。并且我没有拿钱维护娘家,我是婚前的钱借给娘家的,并且也还了。原告做生意我妈还给原告钱。我在网上做的兼职给淘宝刷信誉,贴补家用,不是不正当行业。我与前夫的儿子已经上班有宿舍,只是偶尔回来,不是长期居住我们家。我们2013年没有协议离婚,只是吵吵闹闹,没有离婚的打算。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女儿我要抚养,原告收入高应该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且按年支付,还借我妈的钱1万3千元,给我补偿5万。经审理查明:安×1与高×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13日在×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高×系再婚。安×1与高×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6月27日,高×与安×1生育一女安×2,安×2现随安×1一起生活。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1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安×1诉至本院,要求与高×离婚。后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29日,安×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高×离婚。审理中,高×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安×1与高×自愿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说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虽然因家庭日常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修善的。因此,安×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安×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