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锋与付琳婚姻家庭纠纷2015执69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刘锋,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付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付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于原告刘锋(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付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东山区淘金东路112号402房的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刘畅(公民身份号码:)名下,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