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5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57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宽。委托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团。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诗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