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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901号原告姜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于某,城镇居民。被告姜某乙(系原告姜某甲之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对被告姜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从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