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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书成与泗县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成,泗县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873号原告:王书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郭敏,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成与被告泗县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书成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