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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海玲与范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玲,范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18号申请人张海玲,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秋梅,女,1965年11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海玲诉范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1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