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海玲与范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玲,范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18号申请人张海玲,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秋梅,女,1965年11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海玲诉范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1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