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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何昭兵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31号罪犯何昭兵,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福泉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昭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4000元(未履行)。于2005年4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9年、2012年经本院减刑3年零7个月,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昭兵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昭兵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