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薛宗望与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宗望,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14号原告:薛宗望,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海,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管委会工作人员。原告薛宗望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市政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宗望、被告丰润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王艳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宗望诉称,201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浭阳新城城中村(居)改造居民住房按比例置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在2012年4月7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乙方”,过渡期24个月。四年过去了,被告逾期二年多开始运作返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消防及其他各项相关验收合格证件遭到拒绝,返迁工作人员辩称“正在办理中”,由此推定返迁房没经验收就运作返迁交房。《合同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被告逾期交房已经违约,违约交房时又违法违规,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收房返迁,责任全在被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具有消防、质量及各项验收合格证件的返迁楼房222平方米。《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米每25元。然而,被告却在返迁实际核算时,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降到每月每平方米10元。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确定的标准就是实质有效的标准,协议未提及标准以外的其他因素,只是约定须“在2010年4月10日前签订本协议“,原告按约定已经履行了义务,符合协议约定的前提。被告逾期违约不是削减对方权益的理由。因此被告必须以每月每平米25元标准为基数,按整个逾期双倍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17万元。被告丰润市政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了浭阳新城拆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二、返迁房于2014年竣工,2014年4月开始入住,工作队通知一期返迁户返迁入住,在规定时间内一期住户除原告外,全部返迁入住。三、2014年4月返迁时,除去消防手续外,其他手续齐全。消防手续当时未发,但是消防验收已通过,并备案,因地下室和车库尚未验收,返迁住宅和车库是整体,所以消防手续要等地下室和车库验收才能发放。2015年消防手续验收合格,取得合法手续。四、关于临时安置补偿助费逾期发放标准问题,被告到河北省住建厅咨询,分阶段发放,浭阳新城八个村居返迁全部执行这一标准,原告主张标准与法无据。五、关于安置补助费计算日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至回迁之日,回迁日指选取回迁房的日期,回迁户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迁,被告不再支付安置费。六、关于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协议中明确规定是10元,发放时按25元发放,增加的15元是作为拆迁户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奖金,所以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应是10元,原告所说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原告诉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原告薛宗望(乙方)与被告丰润市政公司(甲方)签订《浭阳新城城中村9(居)改造居民住房按比例置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协议记载:依据《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城中村(居)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城中村(居)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浭阳新城2010第一拆迁战役指挥部关于村(居)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王庄子村2排8号,房屋产权证号04××94,住宅,主正房建筑面积96.77平方米,门房建筑面积63.8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01-6-023,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222平方米。根据按比例置换补偿安置政策,乙方应置换面积共为222平方米,可按应置换面积选定3套(含)以下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正房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在2010年4月10日前签订本协议的,每平方米每月为25元。乙方过渡期限为2010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12个月的计29013元,在乙方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发放。第二次12个月的计29013元,在第13个月的上旬发放,甲方交房时多退少补。甲方在2012年4月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乙方。如在交房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临时过渡费延续到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之日止。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房通知15日内办理交款手续,因乙方原因延期接收房屋,必须由甲方代管的,应付给甲方代管费。2014年4月13日,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浭阳新城第一返迁区域一期返迁户发出选房通知。通知载明,拒不选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到规定选房领钥匙之月止,即2014年4月。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管委会制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政策是:按被拆迁房屋的主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为鼓励被拆迁人早签协议,用奖励方式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2010年4月1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执行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临时安置补助的基础上,每平方米每月再增加15元。被告已经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4年9月。在浭阳新城建设指挥部通知选房时间内,原告因对逾期交房期间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为基数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政策有异议,对被告没有楼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有异议,未选房。该拆迁范围内的王庄子村返迁住房共计322套,除薛宗望外,其余被拆迁户均已按拆迁补偿政策按时选房入住。2014年12月29日,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润泽路东侧、祥云道北侧、康宁路西侧的浭阳新城三区B-1-2a、B-1-2b地块商住楼工程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4年12月30日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浭阳新城三区5号楼、6号楼、10号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所签拆迁协议、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管委会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解答、浭阳新城2010年第一拆迁战役指挥部浭拆指发[2010]1号文件、浭阳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选房通知、唐公消验字[2014]第011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拆迁协议,是依据《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城中村(居)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城中村(居)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规定》、《浭阳新城2010第一拆迁战役指挥部关于村(居)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所签署,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返迁选房时,返迁楼房虽未取得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但当年底取得了各项验收合格证,说明被告交付的返迁楼房符合质量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原告应及时结合被告办理入住手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逾期交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均是政府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执行的,对该拆迁范围内的全体被拆迁人适用,原告不能例外。原告对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有异议,要求被告以每月每平方米25元标准为基数,双倍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望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8元,由原告薛宗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