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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52号原告罗某某,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罗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有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