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4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