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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4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