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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廖素梅、刘绿军与被告李昱彤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梅,刘绿军,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民初697号原告:廖素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刘绿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昱彤,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李荣富。李荣富系李昱彤之父。被告:李荣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樊德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樊德华系李昱彤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荣富。原告廖素梅、刘绿军诉被告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素梅,被告李昱彤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樊德华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李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素梅、刘绿军诉称:原告住滨江国际A区5幢4楼,被告住5楼,原告房屋自2015年12月24日起发现卫生间吊顶多处漏水。原告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人员王中华打开原告家卫生间吊顶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天花板衔接处漏水,楼上抽水马桶排污管与天花板衔接处有水渗漏。因当时楼上住户内无人,物业人员关闭506楼上自来水入户总阀门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当关闭自来水阀门后漏水有所减少,物业人员王中华判断是楼上漏水。物业人员王中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最后直接拒绝接听电话。至今,原告每天要从接漏水处塑料口袋中倒出脸盆大小半盆积水。卫生间长时间漏水造成原告客厅至卧室过道墙面、吊顶泡水损坏,多处发霉腐蚀,电线受潮短路(卫生间漏水处有照片为证)。2015年12月31日,原告到翠屏区西郊派出所报案,叙述自家卫生间漏水问题,接到报警后,民警电话联系506业主,要求其处理好,506房主称有空联系406业主,但至今没有联系。2016年1月4日,原告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联系金江社区派工作人员到家中见证漏水情况,要求物业及社区出面协调。但是被告并无维修其房产之诚意,被告一直无限期拖延拒绝维修。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房产造成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并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处理漏水,以消除卫生间漏水对原告的损害和影响,被告均拒绝解决。原告只得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要求被告彻底维修自家给排水设施及防水,并赔偿对原告漏水造成的损失,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的漏水处,消除卫生间漏水对原告的影响,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吊顶、卧室走廊墙面损坏的修复费5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216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辩称:被告2014年12月30日起就未居住在滨江国际A5-506号房屋。因室内设施无人监管,2015年11月23日晚间506号房屋入户花园热水器给水明管破裂,造成506号房屋积水渗漏。李荣富于2015年11月24日早上接到小区物管王中华的电话,告知室内有漏水,并且水漏到楼下A5-406号住户家里,同时小区物管王中华已关闭被告家中户外的自来水总闸(至今未开启)。李荣富会同小区物管王中华和A5-406住户廖素梅进行了现场查看确认。后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2月6日同意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1500元给原告,作为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二原告不再追究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A5-506号房屋已于2015年11月24日就将入户水阀门关闭至今未开启,二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提出卫生间还在渗水,经分析应该是2015年11月23日晚漏水积存在楼板内的残留水渗出造成的,不存在再次漏水的情况。被告对原告因渗水造成的二原告的损失已经作了一次性补偿,现无新的渗水发生。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廖素梅、刘绿军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滨江国际A5-406号房屋,被告李昱彤为滨江国际A5-506号房屋业主。2015年11月23日晚间506号房屋入户花园热水器给水明管破裂,造成506号房屋积水,渗漏到楼下406号房屋。造成406号房屋部分墙、顶、吊灯及灯具损坏。2015年11月24日上午,滨江国际小区物管从物管处将506号房屋的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至2016年2月中旬。2015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载明“2015年11月23日,滨江国际A5-506住户因入户花园热水器给水管破裂造成房间内灌满水,水渗漏到楼下406住户房屋内造成已装修好的部分墙、顶、吊顶及灯具损坏,渗漏地方包括入户花园墙顶角处、卧室顶灯损坏,厨房顶及客卫生间。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A5-506住户一次性补偿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给A5-406住户,补偿A5-406住户此次受到的损失。补偿后A5-406住户不再追究A5-506住户2015年11月23日,房间内满水造成损失问题。”2015年12月9日被告李荣富向原告廖素梅转账支付1500元。原告因发现406号房屋下水管道和抽水马桶排水管道与506号房屋天花板衔接处有水渗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滨江国际A区物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金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照片16张、业主/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协议、卡卡转账单、保修投诉处理表等以及原被告各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廖素梅、刘绿军与被告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为上下楼的邻居,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廖素梅、刘绿军主张2015年12月24日起的漏水是因李昱彤所有的506号房屋二次漏水导致,理由是据原告所称2015年11月23日漫水当时没有发现卫生间漏水而在一个月左右后才发现的所以是二次漏水。本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一是原被告在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中载明了渗漏处包括客卫生间;二是2015年11月23日曾发生因506号房屋热水器给水管爆裂房屋漫水导致的406号房屋漏水问题,而此后房屋未住人且已通过小区物管关闭自来水总阀门。在此期间506号房屋无水源。三是被告所有的506号房屋是全屋漫水,漫在房间的水有可能通过卫生间临近房间墙壁渗入开发商做的第一层防水与业主做的第二层防水之间的堆填层内。由于卫生间属于全屋最低处,有二十多厘米的堆填层,且有开发商做的防水,所以可能当时卫生间没有漏水,而在一段时间后因堆填层内的积水没有出口,而从防水最薄弱的管道与楼板的衔接处渗出。综上,本院对廖素梅、刘绿军主张2015年12月24日起的漏水是因李昱彤所有的506号房屋二次漏水导致其所有的406号房屋再次遭受漏水损害的诉称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至2016年3月初,原告所有的406号房屋漏水是因为2015年11月23日506号房屋的漫水造成。因双方已约定针对此次漫水的损失一次性补偿且被告已予以支付,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不能因已经赔偿损失而放任水持续渗漏。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排除漏水妨害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排除漏水妨害至原告廖素梅、刘绿军所有的A5-406号房屋卫生间顶部不再渗水为止。二、驳回原告廖素梅、刘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被告李昱彤、李荣富、樊德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