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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704号原告王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某,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郑晓华,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2015年农历4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彦文。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薄弱,经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而且被告及其家人恐吓、威胁原告,导致原告患有抑郁症。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王彦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返还彩礼3.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农历4月份生育一男孩,现被告分娩后不足一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芮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