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崔翠妹与何亚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465号原告崔翠妹。委托代理人林宇鹏,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亚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陈业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木培,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翠妹诉被告何亚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翠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亚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翠妹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翠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翠妹撤回对被告何亚国的起诉。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云速录员 蔡子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