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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22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