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22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