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凤荣(曾用名张淑荣)与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荣,黎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064号原告张凤荣(曾用名张淑荣),女,1968年1月23日生,住德惠市。被告黎海涛,男,1969年1月2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张凤荣(曾用名张淑荣)与被告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黎海涛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黎海涛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荣(张淑荣)的告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