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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532号原告: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志玲,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刚,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山县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