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志春与谈念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谈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春被执行人谈念东申请执行人张志春与被执行人谈念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调确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谈念东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西入城口严州大桥路以东紫园东苑12幢1单元903室房屋及7幢08号车库,拍卖所得款人民币630000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谈念东收入人民币2800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5347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0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