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7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被执行人: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梁紫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字第488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宽带无限通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亮宇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顺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莹